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諸檢刑訴〔2020〕596號
被告人黃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6251970********,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農(nóng),住諸暨市**鎮(zhèn)**村**號。2019年4月23?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15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諸暨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黃某某酒后駕駛浙DN5****號小型轎車從諸暨市**鎮(zhèn)鎮(zhèn)政府出發(fā)駛往**鎮(zhèn)****方向。13時06分許,途經(jīng)**線**KM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
經(jīng)紹興文理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黃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9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酒精測試單、當事人抽取血樣登記表,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車輛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人口信息,行政處罰前科記錄等;
2.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的證言,查獲經(jīng)過;
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紹興文理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電子數(shù)據(jù)、視聽資料:執(zhí)法錄像資料及情況說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對被告人黃某某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2020年3月27日
?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地,聯(lián)系電話18367******;
2.移送公安偵查卷宗2冊;
3.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移送量刑建議書1份;
????5.移送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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