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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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檢刑二刑訴〔2020〕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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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黃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21980********,漢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濱??h**鎮(zhèn)**社區(qū)居委會**區(qū)**幢**號。被告人黃某某曾因毆打他人、故意毀財行為,于2017年5月3日被濱??h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被告人黃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濱??h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濱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7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當日由濱??h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濱??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0時許,被告人黃某某醉酒后駕駛蘇J6****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濱海縣東坎鎮(zhèn)阜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濱??h東坎鎮(zhèn)東升橋處,被濱海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鑒定:所送黃某某的血樣檢出乙醇,含量為166.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濱??h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徐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物證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濱??h人民法院?
檢察官:沈古郁?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濱海縣**鎮(zhèn)**社區(qū)居委會**區(qū)**幢**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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