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伊檢二部刑訴〔2020〕219號
被告人黃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91995********,漢族,初中肄業(yè),務農(nóng),住伊川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伊川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洛陽市伊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0時38分許,被告人黃某甲酒后駕駛豫*****號小型汽車,沿伊川縣**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路與**路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黃某甲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108.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酒精呼氣檢測單、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果、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領條、現(xiàn)場查獲照片及抽血照片、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罪認罰悔過書等;2.鑒定意見;3.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黃某乙證言;5.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甲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伊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青樂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黃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谝链h**鄉(xiāng)王莊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起訴書8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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