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云南省文山州
西疇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1號
被告人黃某某,女,岱族,1990年11月29日出生,小學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越南,住越南國**省**縣**社***村。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黃某某涉嫌非法入境和國籍身份不明被西疇縣公安局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西疇縣公安局遣送出境。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罪被西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經西疇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西疇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西疇縣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西疇縣公安局法制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家住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省**縣**社***村的黃某某,在未辦理任何從越南國進入中國的相關手續(xù)和合法有效證件的情況下,從家中來到中越邊境“**口岸”邊上越南邊境上,為躲避中越邊境出入境檢查,用步行方式秘密從越南國與中國連通的“**口岸”附近的小路,偷越邊境線進入中國境內。到達中國境內后,乘坐汽車到西疇縣**鎮(zhèn)**村民委**村李某某家*樓租房內居住。2019年11月12日被興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fā)現并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指定案件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及告知書、抓獲經過、拘留證、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戶口證明、網上比對查詢記錄、前科查詢記錄;
2.證人李某某、黃某甲的證言;
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現場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偷越邊境線進入中國境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云南省文山州西疇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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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楊元富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羈押于西疇縣看守所
2.卷宗2冊。
3.起訴書8份、證據提綱2份、換押證4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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