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內檢一部刑訴〔2020〕399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3211994********,漢族,高中畢業(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區(qū),住**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于2018年10月26日被內鄉(xiāng)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于2018年11月17日被內鄉(xiāng)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內鄉(xiāng)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黃某某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夏至2018年10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通過網(wǎng)絡向他人非法購買大量微信賬號,加價后微信賬號和密碼銷售給他人。經(jīng)內鄉(xiāng)縣公安局調查核實,被告人黃某某向黃某楓、王某甲、王某乙(另案處理)賣出202216.76元微信號碼,共計與他人交易4192個微信賬號,共計獲利26830元。2018年11月17日黃某某家屬主動退贓4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微信交易記錄、個人基本信息、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扣押物品清單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
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范曉宇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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