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富檢一部刑訴〔2020〕1219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1231960********,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本市富陽區(qū)**街道**路**幢**室,現(xiàn)住本市富陽區(qū)**街道**路**幢**室。因犯挪用資金罪,于2007年9月4日被富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1月至2月間,被告人黃某某以本市富陽區(qū)**街道**路**號**室房產(chǎn)為抵押向汪某某借款,并將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1本和《契證》1本押于汪某某處。后由于擔心該房產(chǎn)會被處置,被告人黃某某通過街頭廣告上的電話聯(lián)系到假證制作人員(身份不明),提供了《房屋所有權證》等復印件,委托假證制作人員偽造了蓋有“富陽市建設局”等公章的《房屋所有權證》(富房權證遺字第******號)1本,蓋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契稅專用章”、“浙江省富陽市人民政府契稅專用章”等公章的《契證》1本。隨后,被告人黃某某借機用偽造的假證換回了押在汪某某處的真實證件。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的家屬已償還汪某某全部借款并取得諒解。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稼嫦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住原處候?qū)彛?lián)系電話:17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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