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西檢刑訴〔2020〕468號
被告人黃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1061982********,大專文化程度,漢族,戶籍所在地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園**小區(qū)**棟**單元**房。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經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2月23日移送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改變管轄,于2020年3月3日移送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黃某某為了向他人借款,將其名下位于南寧市興寧區(qū)**路**號**座**號的房屋《不動產權證書》信息,通過互聯網提供給他人,有償讓他人為自己偽造了一本《不動產權證書》,獲得偽造的《不動產權證書》后黃某某將該證書抵押給了韋某某。2019年10月,黃某某又通過互聯網聯系他人偽造了一本《不動產權證書》,后將該偽造的證書抵押給莫某某。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莫某某和韋某某處扣押到兩本《不動產權證書》,經南寧市人民檢察院鑒定,莫某某和韋某某所持有的《不動產權證書》系偽造形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證明、不動產權證書三本、借條、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房地產權登記信息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罪說明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莫某某、陽某某、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鑒定文書二份(南檢技鑒字【2019】25號、南檢技鑒字【2020】4號);
5.檢查、辨認筆錄:證人辨認筆錄、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偽造國家機關的證件,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通恒??
檢察官助理:劉權富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黃某某現羈押于南寧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偵查卷壹冊、《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光盤肆張隨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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