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連檢訴刑訴〔2020〕42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8231996********,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龍巖市上杭縣,住上杭縣南陽鎮(zhèn)南陽村**組路**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連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連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連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5時38分許,被告人黃某某駕駛閩******號小型普通客車由龍巖市區(qū)往上杭縣南陽鄉(xiāng)方向行駛,途經(jīng)國道廈成線639公里+480米路段(連城廟前路段)時,與對向由楊某某(孕婦)駕駛的連城18951號汽油機助力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楊某某(孕婦)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黃某某叫其同車的朋友黃某甲報警,并與小車所有人共同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4萬元。經(jīng)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楊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連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黃某某負本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黃某某經(jīng)傳喚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傳喚證、取保候?qū)徤暾垥?、拘留證、拘留通知書、提訊提解證、提請批準逮捕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換押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前科查證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復印件、酒精呼氣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黃某甲、黃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福建龍津司法鑒定所[2019]醇鑒字第950、95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2019]病鑒字第4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龍巖志翔檢測[2019]車技檢字第664、665、666號車檢報告、龍巖市連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驗筆錄、事故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孕婦)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部分賠償被害人家屬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無證駕駛、有違法犯罪前科的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連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羅建斌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羈押在武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法律條文。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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