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淮檢刑檢刑訴〔2020〕309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81960********,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住淮安市淮安區(qū)**鎮(zhèn)**村**組**小區(qū)。被告人黃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6時26分許,被告人黃某某駕駛車牌號為“蘇HB****”的中型普通貨車,沿本區(qū)蘇328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134Km+300M處,撞上由南向北過馬路的行人楊某某,造成車輛損壞、楊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黃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某不負事故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主動打電話報警,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調取的被告人黃某某戶籍信息等書證;
2.證人徐某某證言;
3.被告人黃某某供述與辯解;
4.江蘇淮工車輛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淮安市楚安汽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
6.事故現場周圍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邢婷
檢察官助理:張麗麗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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