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檢刑訴〔2020〕64號
被告人黃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5121199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廣東潮州人,住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qū)**鎮(zhèn)**村**路**橫**號,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橋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決定批準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橋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5102199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廣東潮州人,住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qū)**街道**村****號,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橋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決定批準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橋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甲、陳某某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黃某甲,于2020年7月31日起,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受同案人(身份不明)的雇傭,在潮州市湘橋區(qū)**街、**街道**村及**鎮(zhèn)**村等地方,通過運維“絡漫寶”網絡設備的方式,為他人通過網絡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提供幫助,致被害人黃某乙被詐騙了人民幣14207.49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陳某某經被告人黃某甲介紹,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受同案人(身份不明)的雇傭,在**街道**村、**鎮(zhèn)**村,和黃某甲共同通過運維“絡漫寶”網絡設備的方式,為他人通過網絡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提供幫助,先后致被害人朱某某被詐騙了人民幣110000元、被害人羅某某被詐騙了人民幣13470元、被害人林某某被詐騙了人民幣3680元、被害人洪某某被詐騙了人民幣48637元、被害人何某某被詐騙了人民幣5500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黃某甲涉嫌詐騙數額共計人民幣195224.49元,被告人陳某某涉嫌詐騙數額共計人民幣181017元。被告人黃某甲從中非法獲利10660.24元人民幣,被告人陳某某從中非法獲利22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供述筆錄、被害人陳述、檢查筆錄以及相關的書證、物證等為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甲、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甲、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黃某甲、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潮州市湘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祥歆
???????????????????????????????????????????????檢察官助理:?林家楷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黃某甲、陳某某現羈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證據共四卷。
《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量刑建議書》一份。
涉案物品隨案移送(詳見移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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