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檢二部刑訴〔2020〕49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031990********,漢族,高中文化,車行從業(yè)人員,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qū),戶籍所在地及住所地為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經(jīng)惠安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經(jīng)該局批準變更為取保候審。2020年4月2日經(jīng)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5211986********,漢族,中專文化,車行從業(yè)人員,出生地福建省惠安縣,戶籍所在地及住所地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經(jīng)惠安縣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5月22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經(jīng)該局批準變更為取保候審;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惠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日經(jīng)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惠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日已告知兩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20年4月27日一次退回惠安縣公安局補充偵查,惠安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20年5月25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兩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間,時任惠安縣**局******中隊協(xié)勤的陳某甲、楊某某(兩人均已判刑)利用工作便利,多次違規(guī)使用民警數(shù)字身份證書登錄公安網(wǎng)的全國交通綜合查詢平臺查詢公民車輛信息,后將查詢的車輛信息以每條25元至5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陳某乙(已判決)及被告人何某某等人,被告人何某某向陳某甲購買178條信息,其中13條轉賣給林某某獲利人民幣390元,其他用于經(jīng)營二手車行。陳某乙向陳某甲購買汽車信息后以每條35元的價格轉賣給被告人黃某某311條,被告人黃某某用于經(jīng)營車行。
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惠安縣**汽車商行被抓獲歸案;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黃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通知到案接受調(diào)查。
被告人黃某某、何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立案材料、到案經(jīng)過、手機圖像截圖、身份證明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林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黃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何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其中被告人何某某從中獲利390元,兩被告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兩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蔥蘢
檢察官助理:張建偉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黃某某、何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貳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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