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博檢公訴刑訴〔2020〕322號
被告人黃李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8811994********,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廉江市**鎮(zhèn)**村**號**號。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博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博羅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年11月14日由博羅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孫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232199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武隆縣**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被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于2019年7月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有盜竊罪,同年10月25日被博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博羅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年11月14日由博羅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博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李某、孫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6時許,被告人黃李某去到博羅縣**鎮(zhèn)**村**巷**號,趁無人注意之機,將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紅色臺玲牌電動三輪車(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2772元)盜走。破案后,上述贓物無法繳回。
2019年9月27日14時許,被告人黃李某、孫某經(jīng)商策后,去到博羅縣**鎮(zhèn)**路**號,趁無人注意之機,將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油光玫瑰金色雅迪牌電動車(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2772元)盜走。破案后,上述贓物無法繳回。
2019年10月11日7時許,被告人黃李某、孫某經(jīng)商策后,去到博羅縣**鎮(zhèn)**路**號,趁無人注意之機,將被害人鄧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藍色博技牌電動三輪車(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2550元)盜走。同日8時許,黃李某、孫某再次去到**鎮(zhèn)**路594號側(cè)門,趁無人注意之機,將被害人聶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白色臺鈴牌的電動車(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3564元)盜走。破案后,上述贓物均無法繳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李某、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李某、孫某均曾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又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屬累犯。被告人孫某認罪認罰,同意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譚妮
檢察官助理:陳翠君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李某、孫某現(xiàn)羈押于博羅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犯罪嫌疑人權(quán)利義務(wù)一體化告知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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