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咸安檢刑訴〔2019〕369號
?被告人黃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3011982********,漢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住咸安區(qū)**鎮(zhèn)**路**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黃某開始從事販賣活動,并多次從吳某某(已被抓獲)手上購買毒品甲基笨丙胺和甲基笨丙胺片劑(俗稱“麻果”和“冰毒”),后以每顆甲基笨丙胺加少量甲基笨丙胺片劑100元的價格賣給吸毒人員陳某某、郭某某、鄒某某、佘某某、李某某、聶某某。
其中:
????1.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黃某共計16次向郭某某販賣58顆甲基笨丙胺和少量甲基笨丙胺片劑。
????2.2019年2月25日至3月6日,被告人被告人黃某共計4次向鄒某某販賣18顆甲基笨丙胺和少量甲基笨丙胺片劑。
????3.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日,被告人被告人黃某共計2次向佘某某販賣14顆甲基笨丙胺和少量甲基笨丙胺片劑。
????4.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黃某共計24次向陳某某販賣77顆甲基笨丙胺和少量甲基笨丙胺片劑。
????5.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黃某向李某某販賣3顆甲基笨丙胺和少量甲基笨丙胺片劑。
????6.2019年2月14日、2月15日,被告人被告人黃某共計2次向聶某某販賣8顆甲基笨丙胺和少量甲基笨丙胺片劑。
????2019年3月6日22時許,被告人黃某在咸安區(qū)婦幼保健院門口被抓獲,現(xiàn)場扣押9顆疑似毒品甲基笨丙胺和甲基笨丙胺片劑。經(jīng)鑒定:扣押疑似毒品麻果和冰毒均檢見甲基笨丙胺成份。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向公安機關(guān)提供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等有關(guān)書證;2.證人陳某某、郭某某、鄒某某、佘某某、李某某、聶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黃某的供述及辯解;4.鑒定意見;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向公安機關(guān)提供線索,查證屬實,屬立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本案事實,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晚榮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黃某現(xiàn)羈咸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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