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臨檢公訴刑訴〔2019〕143號
被告人黃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0221982********,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湖南省宜章縣人,戶籍地和現(xiàn)住湖南省宜章縣**鎮(zhèn)**村**組。2019年9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臨武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臨武縣公安局抓獲歸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0221990********,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湖南省宜章縣人,戶籍地和現(xiàn)住郴州市宜章縣**鎮(zhèn)**村委**組。2016年8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宜章縣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11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行政處罰;2019年9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臨武縣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臨武縣公安局強制戒毒;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臨武縣公安局抓獲歸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友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824197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湖南省宜章縣人,戶籍地和現(xiàn)住湖南省宜章縣**鎮(zhèn)**村**組,無前科。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臨武縣公安局抓獲歸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歐利青,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022198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和現(xiàn)住湖南省宜章縣玉溪鎮(zhèn)**村**組。2019年9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宜章縣公安局強制戒毒;2019年9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臨武縣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臨武縣公安局強制戒毒;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臨武縣公安局抓獲歸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臨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蔡某、王友香、歐利青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黃某因購買毒品被騙一事到郴州市找“院長”(身份待查,在逃),在與“院長”的見面下認識了被告人蔡某。2019年9月16日下午,蔡某約黃某到郴州新貴華城一公寓內(nèi)見面,期間黃某叫來了被告人歐利青與蔡某相識。三人會面后在公寓內(nèi)商量好合伙購買毒品到宜章販賣,由黃某籌集資金交給蔡某,由蔡某去進貨“冰毒”,黃某再負責把毒品帶回宜章販賣。三人商定之后,2019年9月16日至9月20日期間,黃某共籌集資金9000余元交給蔡某,蔡某共購買14.5克冰毒給黃某。黃某攜帶毒品回到宜章縣君越物流園賀被告人王友香再出租房把毒品分裝、販賣、黃某、蔡某、王友香、歐利青在合伙下實施了下列販賣毒品的行為:
1、2019年9月10日吸毒人員歐陽某某與被告人黃某商
談購買5克冰毒,每克280元,商談好后歐陽某某轉(zhuǎn)賬1400元給黃某。2019年9月18日黃某拿到蔡某提供的毒品后,電話聯(lián)系歐陽某某,兩人在宜章縣“君越物流園”兩租房小區(qū)會了面,會面后黃某給了歐陽某某2克冰毒,并承若還欠歐陽某某3克冰毒。
2、2019年9月19日中午,被告人王友香約李某某(綽號“石頭”)到宜章縣**黃某居住的廉租房內(nèi)吃飯。吃飯其間李某某向黃某購買3個冰毒,黃某答應了。黃某答應后,李某某微信轉(zhuǎn)賬1000元給王友香,隨后黃某將3個冰毒給了李某某。
3、2019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王友香的一個朋友向王友香購買3個冰毒并且送到宜章縣“幸福城”小區(qū),王友香便要黃某去送貨,隨后黃某到達宜章縣“幸福城”小區(qū),將3包毒品放在了幸福城的小區(qū)一棟一樓的消防栓上,并將放置毒品的位置告訴了王友香。王友香將地址告知購買毒品的朋友并收到了對方500元。王友香將這500元給了黃某。
4、2019年9月18日左右的一天,吸毒人員歐某某在宜章縣縣城微信聯(lián)系被告人歐利青,向歐利青購買200元冰毒,微信轉(zhuǎn)賬200元到歐利青微信。黃某把一小包約0.5克的冰毒用餐巾紙包好放在宜章縣君越物流園附近的一個花池草坪里用石頭壓住,然后把毒品的視頻發(fā)給蔡某,蔡某再把視頻發(fā)給歐利青,歐利青把視頻發(fā)給歐陽某某,歐某某根據(jù)視頻找到了毒品。之后歐利青向歐陽某某索要100元。
5、2019年9月20日13時許,吸毒人員歐陽某甲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歐利青購買200元冰毒并微信轉(zhuǎn)賬200元給歐利青,歐利青表示200元不夠,隨后歐陽某甲又轉(zhuǎn)賬100元給歐利青,歐利青收錢后把300元微信轉(zhuǎn)賬給蔡某,之后帶蔡某到宜章縣明珠酒店附近加油站與歐陽某甲見面,見面后蔡某把黃某的手機號碼給了歐陽某甲要歐陽某甲找黃某毒品,歐陽某甲電話聯(lián)系黃某后,與黃某約定再宜章縣君越物流園交易。歐陽某甲到了君越物流園聯(lián)系黃某后,黃某叫歐陽某甲到一個樓梯間一樓,隨后黃某把一小包冰毒用餐巾紙包好丟給歐陽某甲。
6、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黃某電話聯(lián)系吸毒人員歐陽某某要歐陽某某去拿貨,歐陽某某隨后到達宜章縣君越物流園小區(qū)黃某住房內(nèi)跟黃某會了面,會面后黃某給了歐陽某某2克冰毒,歐陽某某微信轉(zhuǎn)了540園給黃某,黃某承若上次欠的3克冰毒以后再給歐陽某某。
7、2019年9月20日,一名微信昵稱“asdf”的男子向被告人王友香購買冰毒,王友香答應了,答應后王友香將黃某遺留在宜章縣君越物流園居住房內(nèi)的一包毒品分了一小包出來。隨后約“asdf”的男子在居住房樓下見面,見面后王友香將分出來的一小包冰毒交給了對方男子,對方男子給了王友香300元現(xiàn)金。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蔡某、王友香、歐利青均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資料》、《抓獲經(jīng)過》、《立案決定書》、
《拘留證》、《尿樣檢測報告》等相關文書;
2.證人證言:歐陽某某、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黃某、蔡某、王友香、歐利青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筆錄、提取筆錄:現(xiàn)場檢查筆錄及
現(xiàn)場照片,辨認和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蔡某、王友香、歐利青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蔡某、王友香、歐利青以營利為目的,販賣毒品14.5克,四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黃某、蔡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應當按照其參與或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王友香、歐利青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鄺助法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黃某軍蔡某鵬現(xiàn)羈押于臨武縣看守所,被告王友香香歐利青青現(xiàn)羈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五冊;
3、證人名單(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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