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穗檢未檢刑訴〔2019〕14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7221991********,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信豐縣**鎮(zhèn)**村**組。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經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故意殺人一案,于2019年3月19日向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3月27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及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17:33時,被告人黃某某的妻子瞿某某在本市番禺區(qū)**醫(yī)院早產生下一男嬰,經醫(yī)院診斷懷疑患新生兒呼吸窘迫綜合癥。被告人黃某某害怕醫(yī)治費用過高,不聽醫(yī)生勸阻,簽字后強行將該嬰兒帶離醫(yī)院,并拋入番禺區(qū)南村鎮(zhèn)板橋村板橋地鐵口附近的河涌內,致死(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無名氏的死因系溺死)。隨后,被告人黃某某逃離現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身份信息等書證;
2.證人瞿某某等證人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場勘驗、辨認等筆錄;
6.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利,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銀梅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羈押于廣州市番禺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冊、光盤10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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