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南檢一部刑訴〔2020〕Z248號
被告人黃東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1811987********,漢族,住廣州市南沙區(qū)**鎮(zhèn)***街**號。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東杰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陳某甲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進行全案證據開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黃東杰在廣州市南沙區(qū)橫瀝鎮(zhèn),利用其經營的“天豪”電腦店,虛構經營手機、承接學校電腦設備項目等事實,通過偽造項目合同的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需要繳納保證金、投資、親戚生病等為由,騙取被害人陳某乙人民幣705,500.00元,騙取被害人陳某丙人民幣1,086,000.00元,騙取被害人陳某丁人民幣234,466.54元,騙取被害人馮某某人民幣191,508.52元,騙取被害人梁某甲人民幣130,000.00元,騙取被害人梁某乙人民幣124,654.07元,騙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幣477,523.33元,騙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幣555,650.00元,騙取被害人陳某戊人民幣438,692.26元。
綜上,被告人黃東杰共騙取9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3,943,994.72元。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黃東杰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東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東杰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東杰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涉案贓物未能追繳,酌情從重處罰。結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黃東杰認罪認罰具結情況,建議對被告人黃東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利飛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黃東杰現羈押于廣州市南沙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18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開示清單》各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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