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霞檢刑訴〔2020〕2號
被告人麥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04198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qū)**鎮(zhèn)**村**號**房。群眾,打工。因本案于2020年03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無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霞山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霞山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麥某某涉嫌危險駕駛,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被告人麥某某醉酒后駕駛粵G1****號小型轎車在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21時35分許途經人民大道霞山教育局路段時被在該路段執(zhí)勤的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查獲?,F場用呼氣酒精含量測試儀對麥某某進行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94mg/100ml。提取麥某某的血樣時,麥某某抗拒執(zhí)行,并扯下民警的口罩,后經鑒定,從送檢麥某某血液樣本中檢測出乙醇的濃度為122.9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酒精測試呼氣結果單、機動車查詢結果、駕駛人查詢結果、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2.被告人麥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司法鑒定意見書;
4.辨認筆錄及照片;
5.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6.到案經過及戶籍證明。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麥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麥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為122.95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麥某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另,被告人麥某某有拒絕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依法從重處罰。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建議對麥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袁琳瑛
???????????????????????????????????????????????檢察官助理?柯宇婷
2020年9月27日
?????????????????????????????????????????????????????
附件:1.被告人麥某某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為1576685****。
2.案卷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