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嘉檢一部刑訴〔2020〕3561號
被告人鮮艷林,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921197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qū)**鄉(xiāng)**村**組**號。2016年5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南充市高坪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三千元;2018年2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高坪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三千元;2019年8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西充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三千元,2019年12月10日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023198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鄉(xiāng)**村**組。2008年3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安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21日因犯盜竊罪被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4年1月2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7年9月18日因犯搶奪罪被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中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同?1月9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蓬安縣看守所。
被告人唐林,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3041984********,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qū)**鄉(xiāng)**村**組**號。因犯搶劫罪被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8月16日釋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充市高坪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三千元,2020年1月18日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同?1月9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蓬安縣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鮮艷林、曾某某、唐林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8時許,劉意紅(另案處理)用微信電話邀約被告人鮮艷林到嘉陵區(qū)工地上盜竊腳手架扣件來賣錢,鮮艷林表示同意。4月27日凌晨,鮮艷林駕駛川R*****號面包車接到劉意紅后,來到嘉陵區(qū)嘉南路文德藍光未來城工地,在工地上盜竊350個扣件,然后將扣件放在面包車上運到石某某開的嘉陵區(qū)都尉路蘇家坡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以每個2.8元的價格出售,獲款980余元,由兩人平分。
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鮮艷林、曾某某分別駕車搭乘唐林、劉意紅到遂寧市河東新區(qū)上院工地上盜竊930個扣件。盜竊后鮮艷林、曾某某又駕車搭乘唐林、劉意紅將所盜竊的扣件運至南充市嘉陵區(qū)**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以每個2.8元價格出售,獲贓款2600余元,除去200元油錢,每人分得600元。
2020年4月30日凌晨,曾某某、唐林駕車搭乘鮮艷林、劉意紅到南部縣人民醫(yī)院工地上盜竊370個扣件。后曾某某、唐林又駕車將所盜竊的扣件運至嘉陵區(qū)都尉路蘇家坡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正準備出售時被民警現(xiàn)場擋獲。經(jīng)南充市嘉陵區(qū)價格認定中心認定,查獲的370個扣件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036元。后民警又在石某某所經(jīng)營的廠房內(nèi)查獲被盜的1280余個扣件。經(jīng)南充市嘉陵區(qū)價格認定中心認定,查獲的1280個腳手架扣件市場價格為人民幣358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人、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鮮艷林、唐林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鮮艷林、曾某某、唐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鮮艷林、唐林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鮮艷林有立功表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充市嘉陵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龍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鮮艷林現(xiàn)取保候?qū)徛?lián)系電話1730817****,被
告人曾某某、唐林現(xiàn)羈押于蓬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及告知書各2份;
4.《量刑建議書》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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