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鶴檢刑訴〔2021〕5號
被告人鮑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5221970********,漢族,小學文化,從事個體運輸,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港南區(qū)**鎮(zhèn)**街**號,暫住鶴山市**鎮(zhèn)**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鶴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鮑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胡燕平的見證下,被告人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05時41分許,被告人鮑某駕駛桂0*-***78號多功能拖拉機沿S272線從**往**方向行駛,至S270線22KM+300M鶴山市**鎮(zhèn)**村路段時,車頭碰撞前方行人朱某甲導致朱某甲當場死亡,鮑某停車查看后駕車逃離現(xiàn)場。同日06時01分許,周某某駕駛粵H****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R****9掛號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行至事發(fā)路段,車輪碾壓在地上的朱某甲頭部。2020年10月10日,公安機關將鮑某抓獲歸案。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鮑某承擔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承擔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周某某承擔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經鑒定,朱某甲與桂0*-***78號多功能拖拉機發(fā)生碰撞造成的損傷系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案發(fā)后,鮑某賠償朱某甲家屬人民幣23萬元并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破案經過;2.書證;3.證人周某某、張某某、肖某某、潘某某、朱某乙、杜某某、葉某某、李某某、麥某某、黃某某、張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鮑某的供述與辯解;5.現(xiàn)場勘查、辨認等筆錄;6.鑒定意見;7.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8.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鮑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鮑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鮑某賠償死者家屬人民幣23萬元并獲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犯罪情節(jié)和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鮑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鶴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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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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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鮑某現(xiàn)押于鶴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以及值班律師律師證復印件各一份,均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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