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辰檢一部刑訴〔2020〕321號
被告人鮑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201131959********,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天津市北辰區(qū)**鎮(zhèn)**街**號樓**門**號,現住地同戶籍地。2020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鮑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時30分許,在天津市北辰區(qū)雙街鎮(zhèn)老虎燒烤店二樓,被告人鮑某某因敬酒問題和同在飯店吃飯的被害人石某甲發(fā)生口角,后鮑某某用砂鍋將石某甲面部砸傷。經鑒定,石某甲左側顴弓粉碎性骨折,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件來源、抓獲經過等書證;2.龐某某、石某乙等人證言;3.被害人石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鮑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鮑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學會
檢察官助理:郭巖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于現住地,聯系電話1863088****。
2.案卷2冊、光盤2張。
3.量刑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