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瀾檢一部刑訴〔2020〕221號
被告人鮑某某,曾用名無,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327291978********,佤族,小學,農(nóng)民,住云南省普洱市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瀾滄縣)**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瀾滄縣公安局取保候?qū)?。本院?020年6月18日對其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瀾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鮑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凌晨00時許,被告人鮑某某駕駛云******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瀾滄縣**鄉(xiāng)**寨往**鎮(zhèn)**村***村方向行駛,當日01時26分,行至西景線K2962+600M處,側(cè)翻于道路邊排水溝中,被執(zhí)勤民警發(fā)現(xiàn)。經(jīng)調(diào)查,被告人鮑某某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造成云******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損壞和鮑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鮑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檢驗,送檢的被告人鮑某某靜脈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25.34mg/100mL(乙醇/血),屬于醉酒狀態(tài)。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人口基本信息查詢單;駕駛證復印件、駕駛?cè)?、機動車信息查詢單、強制措施憑證;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單、提取血樣登記表、刑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被告人鮑某某供述:3.血液乙醇含量檢驗司法鑒定意見書;4.刑事現(xiàn)場指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5.光盤1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鮑某某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律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田衛(wèi)武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鮑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谠颇鲜∑斩袨憸婵h**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號自家中,聯(lián)系方式:1364969****;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起訴書9份、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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