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達拉特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鮑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鮑某某醉酒駕駛蒙K**號驪威牌小型轎車,沿達拉特旗樹林召鎮(zhèn)金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錫尼街交叉路口北側導向車道時,撞于前方同向行駛的時某某駕駛的蒙K**號鋒范牌小型轎車尾部,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對鮑某某抽血檢驗體內酒精含量為210.99mg/100ml,已達到醉酒狀態(tài)。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鮑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達拉特旗人民法院
檢察員:蒙小蘭
檢察員:李 琴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鮑某某現羈押于達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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