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新鄉(xiāng)市公安局東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鮑某某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鮑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單位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2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12日補查重報。期間,本院分別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鮑某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鮑某某為自己及其丈夫李某某在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購買“金佑人生終身壽險(分紅型)保險及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及附加安心住院費用醫(yī)療保險。2017年11月27日,李某某因病到新鄉(xiāng)醫(yī)學院第三附屬醫(yī)院就診檢查,鮑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處理)偽造虛假的磁共振檢查報告單(將右側側腦室體旁小腔隙灶更改為腔隙性腦梗死),并以此住院治療至12月6日出院。2017年12月19日,鮑某某以該份虛假的理賠病歷材料到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進行理賠,共騙取保險金65467.03元。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鮑某某因病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七一醫(yī)院就診檢查,并伙同他人偽造虛假MR磁共振檢查報告單(將雙側額葉少許小缺血灶更改為腔隙性腦梗塞),并以此住院治療至3月20日出院。2018年4月24日,鮑某某以該份虛假的理賠病歷材料到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進行理賠,騙取保險金64058.52元。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鮑某某在接受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盤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于2018年7月10日主動將全部贓款退回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 被告人鮑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新鄉(xiāng)市**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保險單、住院病歷、理賠材料等書證;
2.證人郭某某、王某某等證言;
3.被害單位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陳述;
4.被告人鮑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鮑某某作為投保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鮑某某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其在所在單位盤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鮑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建議判處被告人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尚凡
附:
1.被告人鮑某某現取保候審在河南省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鄉(xiāng)**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