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裕檢一部刑訴〔2021〕Z24號
被告人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4011983********,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六安市金安區(qū)**鎮(zhèn)**村**組。被告人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7時許,被告人鮑某某駕駛皖N*****號重型自卸貨車沿六安市吳巷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濱河大道路口左拐彎時,與沿濱河大道由東向西行駛的左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致左某某及電動三輪車乘客潘某某受傷,后潘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鮑某某負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鮑某某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后賠償被害人左某某近親屬民事?lián)p失12.8萬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歸案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左某柱證言;
3.被害人左某某陳述;
4.被告人鮑某某供述和辯解;
5.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分別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6.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鮑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鮑某某犯罪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自首。被告人鮑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鮑?焱
???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鮑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15640****;
2.隨文書正本移送偵查卷壹冊,電子卷宗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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