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二檢一部刑訴〔2020〕32號
被告人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021982********,漢族,中專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qū)東站派出所管內(nèi),住山東省龍口市**街道**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二道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搶劫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11日由長春市公安局二道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二道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魯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l0月21日l5時,在長春市二道區(qū)吉盛小區(qū),被告人魯某某尾隨被害人王某某至吉盛小區(qū)34棟4單元三樓與四樓間緩臺處時,持刀搶劫被害人王某某金項鏈一條,銷贓時稱重該金項鏈重20.574克,被告人魯某某得贓款6768元。經(jīng)鑒定,涉案金項鏈價值人民幣751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劉某某、許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魯某某以威脅方式持刀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琳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魯某某現(xiàn)被羈押與長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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