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汝檢一部刑訴〔2020〕51號
被告人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821971********,漢族,初中肄業(yè),汝陽縣**鄉(xiāng)***旅游區(qū)門衛(wèi),住河南省平頂山市汝州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汝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洛陽市汝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親屬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19時20分許,被告人魯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沿汝魯線由北向南行駛至32公里+110米處,與行人高某某相撞,造成高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認定:魯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害人高某某符合交通傷所致的重度顱腦損傷。案發(fā)后,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25.8萬元,得到諒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和解協(xié)議、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魯某某供述;4.事故責任認定、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簽訂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魯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魯某某明知他人已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自首,屬于法定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案發(fā)后與被害人家屬能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屬于酌定的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簽訂具結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結合案情,建議判處被告人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汝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靳潔云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河南省平頂山市汝州市**鎮(zhèn)**村**組家中。
2.公安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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