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簡易)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黃島檢二部刑訴〔2020〕641號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381198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個體,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嶺市**鎮(zhèn)**村**組,現住青島市黃島區(qū)**號。2011年4月14日因出售淫穢光碟被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魏某甲在青島市黃島區(qū)**街經營的“保健品”店內,向張某某銷售2盒“八尺長”保健品。張某某通過微信掃碼付款方式支付給魏某甲70元人民幣,后經檢測在其購買的保健品內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檢查、辨認筆錄;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甲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而予以銷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甲系自首,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魏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姜仙德
2020年6月29日
(本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現取保候審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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