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13667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122************,漢族,初中肄業(yè)文化程度,泥工,住南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村**區(qū)**棟**單元頂樓(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qū)厚田**鄉(xiāng)**村**自然村**號附**號)。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決定社區(qū)戒毒三年。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經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晚上20時許,夏某某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魏某某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將200元轉給了被告人魏某某,后被告人魏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區(qū)省莊**房**棟**單元夏某某的家中將兩粒麻古和一點冰毒交給夏某某。
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關書證;
2.證人夏某某、譚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魏某某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昌市新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麗娜
檢察官助理:傅重輝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現(xiàn)押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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