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競檢公訴刑訴〔2019〕211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6021989********,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區(qū)**村**號,住河北省保定市**區(qū)**村**號。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詐騙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從本村微信群中看到被害人姚某某發(fā)布的賣車信息,遂產(chǎn)生以買車試車為借口將姚某某的車騙走弄點錢花的念頭。2018年7月15日13時許,魏某某找到姚某某稱想買車并試車,姚某某同意后,魏某某將姚某某的車牌號為冀F*****的寶馬牌轎車開走。隨后,被告人魏某某聯(lián)系開汽車修理廠的劉某某,稱要將寶馬牌轎車抵押給劉某某向劉某某借錢,劉某某委托焦某某辦理此事。當天19時30分許魏某某與焦某某在保定市北二環(huán)與朝陽大街交叉口附近見面后將寶馬車以7500元的價格抵押。經(jīng)保定市競秀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車輛價值為10187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告人魏某某供述、被害人姚某某陳述、證人劉某某、焦某某證言、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方芳
二0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貳冊、證據(jù)目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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