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禹檢一部刑訴〔2021〕218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4110811987********,漢族,農(nóng)民,高中畢業(yè),住禹州市**鎮(zhèn)**村。因涉嫌盜竊,2020年10月1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經(jīng)本院決定,2020年10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9時許,被告人魏某某在禹州市一峰城市廣場門口將被害人李某某的紅色立馬電動車盜走。經(jīng)鑒定,該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566元。
2020年10月11日15時許,被告人魏某某在禹州市潁河大街胖東來超市東門南側,將被害人鄭某某的白色雅迪牌電動車盜走。經(jīng)鑒定,該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894元。
案發(fā)后,贓物已追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陳述;
3、證人證言;?????????????4、書證;
5、物證;?????????????????6、鑒定意見;
7、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且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二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判處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星超
(院?。?/span>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現(xiàn)羈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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