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8261999********,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公司員工,戶籍地河南省汝南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錢塘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錢塘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至10月30日期間,被告人魏某某在杭州市蕭山區(qū)**街道**公司工作車間內,先后5次以順手牽羊的方式竊得電動鉆、萬用表、扳手、螺絲刀等作業(yè)工具,后藏匿于員工宿舍內。上述被盜物品因型號不明,價值均無法認定。
案發(fā)后,贓物均已被追回并發(fā)還**公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委托書、勞動合同、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發(fā)還清單、諒解書、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
2.證人證言:證人韓某某證言,案發(fā)經過;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廣威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檢查筆錄:被告人魏某某的辨認筆錄,扣押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陳祎
檢察官助理:張豐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2冊、具結書及量刑建議書各1份
3.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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