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普檢二部刑訴〔2020〕Z631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527197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廣東省普寧市人,住普寧市**街道**路**號。2017年3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普寧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因涉嫌盜竊罪,經普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普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4月14日被普寧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某某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一、2019年11月10日19時某某,被告人魏某某步行至普寧市流沙西街道平湖村商業(yè)街“黛吻”服裝店,使用遺留在電動車上的鑰匙啟動電動車的方式,秘密竊取被害人林某某玉停放在上述服裝店門口的“大?!倍嗠妱榆?輛(不予價格認定)。
二、2020年3月25日22時某某,被告人魏某某步行至普寧市流沙西街道平湖村商業(yè)街“光南家”飲食店,使用遺留在電動車上的鑰匙啟動電動車的方式,秘密竊取被害人陳某甲停放在上述飲食店門口的晶某某牌二輪電動車1輛(價值人民幣2300元)。破案后,上述晶某某牌二輪電動車已追回發(fā)還被害人。被告人到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破案經過;2.提取筆錄、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3.贓物辨認、現(xiàn)場相片辨認、監(jiān)控視頻截圖辨認;4.接受證據材料清單;5.戶某某、前科判決書;6.證人陳某乙松的證言及辨認;7.被害人林某某玉、陳某甲的陳述;8.被告人魏某某的某某及辨認;9.價格認定結論書;10.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某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認某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魏某某系一般累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此致
普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顏某某
檢察官助理:陳威靈
(院?。?/span>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現(xiàn)押于普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某某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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