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梅縣區(qū)檢刑訴〔2020〕28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424199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鎮(zhèn),租住梅州市梅縣區(qū)****巷**號**樓***房。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經梅州市梅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梅州市梅江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梅州市梅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27日期間,被告人魏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梅州市梅縣區(qū)****巷**號**樓***房內,分別容留藍某某、黃某某(均已作行政處罰)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共四次。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藍某某從梅州市五華縣帶著甲基苯丙胺到被告人魏某某租住地,接著又叫來黃某某,隨后三人在魏某某租住地一起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2020年7月初至8月27日,黃某某先后三次在購買到甲基苯丙胺后,去到被告人魏某某租住地,隨后兩人一起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31日,公安民警依法對被告人魏某某位于梅州市梅縣區(qū)****巷**號**樓***房的租住地進行搜查,現場查獲吸毒工具自制冰壺1個、煙嘴3只及吸管1包。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現場勘查筆錄,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扣押清單、現場檢測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提供場所,2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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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彭秋紅
檢察官助理:羅惠梅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現羈押在梅州市梅江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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