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刑一刑訴〔2020〕287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324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泗洪縣**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泗洪縣**鎮(zhèn)**居民委員會**組**號)。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泗洪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又因尋釁滋事和阻礙人民警察執(zhí)行公務,于2019年7月6日被泗洪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泗洪縣公安刑事拘留(未執(zhí)行),當日被泗洪縣公安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同年6月25日被泗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泗洪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魏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5時許,被告人魏某某與周某某等人在泗洪縣青陽街道尚城世家小區(qū)北門附近與他人斗毆。泗洪縣公安局民警林某某趕至現(xiàn)場,向在場人員出示警官證、表明警察身份后,要求被告人魏某某與周某某等人不要離開現(xiàn)場,配合警方調(diào)查。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民警林某某在依法履行職務的情況下,仍然對民警林某某進行辱罵、毆打。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泗洪縣公安局調(diào)取的戶籍證明,出具的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林某某、周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泗洪縣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5.泗洪縣公安局調(diào)取的監(jiān)控視頻、手機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五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瑞呈
檢察官助理??李猛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現(xiàn)羈押于泗洪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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