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香檢刑檢部刑訴〔2020〕213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8231967********,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住香河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決定,2019年5月31日被取保候?qū)?/span>,經(jīng)本院決定,2020年5月9日被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7月2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27日14時許,被告人魏某某飲酒后駕駛冀RE****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潮白河左堤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潮白河左堤8公里+300米處彎道時駛?cè)肽嫘?,與由南向北行駛董某某駕駛的冀RT****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魏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魏某某血液乙醇濃度為226.22mg/100ml,系醉酒。經(jīng)認定,魏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證人董某某等人的證言;2、檢驗報告書;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志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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