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吳忠市紅寺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紅檢一部刑訴〔2021〕1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寧夏同心縣,公民身份號碼6421271968********,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吳忠市同心縣**鎮(zhèn)**村**社**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吳忠市公安局紅寺堡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吳忠市公安局紅寺堡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0時20分許,被告人魏某某駕駛寧CK****號輕型欄板貨車,沿紅寺堡區(qū)中航線由西向東行駛至6km+150m路段處時,將由南向北橫穿中航線的被害人高某某撞倒,造成高某某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人魏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高某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發(fā)后被告人魏某某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被告人魏某某駕駛的寧CK****號貨車購買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魏某某賠償被害人高某某近親屬喪葬費3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勘驗筆錄;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魏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魏某某賠償被害人近親屬3萬元喪葬費,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吳忠市紅寺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宏武
?????????????????????????????????????????????????????????????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壹冊,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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