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豐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豐檢一部刑訴〔2020〕232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61987********,滿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群眾,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豐某某**鄉(xiāng)**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9日被唐山市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唐山市豐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當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5時許,被告人魏某某駕駛冀B3****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唐山市豐某某光華道中鐵十八局路段掉頭時,與同向行駛的,袁某某無證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袁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魏某某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
被告人魏某某與被害人袁某某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豐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倩
檢察官助理:王文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在住所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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