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織檢刑訴〔2020〕56號
被告人魏小勇,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51977********,穿青人,小學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織金縣,現(xiàn)住貴州省織金縣**鎮(zhèn)**村**組。因本案于2020年2月29日被織金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3月15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織金縣看守所。
本案由織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小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魏小勇駕駛其牌號為晉JX****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織六公路由織金縣三塘鎮(zhèn)聯(lián)合村往織金縣三塘鎮(zhèn)街上村方向行駛,11時20分許,行至織金縣三塘鎮(zhèn)煙草站背后路段時,碰撞到路上行人李某乙、文某某夫婦二人,造成二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魏小勇留在現(xiàn)場等待處置并陪同送傷者就醫(yī)。經(jīng)織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肇事人魏小勇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行駛過程中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駕駛,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全部因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乙、文某某不承擔責任。此后被害人李某乙經(jīng)送至貴州省骨科醫(yī)院治療無效于同年2月27日死亡。經(jīng)貴州名鑒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李某乙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造成頸部嚴重損傷后長期臥床治療繼發(fā)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案發(fā)后,犯罪嫌疑人魏小勇支付了被害人李某乙、文某某醫(yī)藥費共計約4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織金縣公安局出具的關于被告人魏小勇和被害人李某乙的戶籍證明、機動車查詢結果、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到案經(jīng)過、查獲經(jīng)過、刑事照片等書證;2.證人文某某、魏某甲、魏某乙、李某甲的證言;3.被告人魏小勇的供述與辯解;4.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2020]機鑒字貴州織金03008號鑒定意見書、貴州名鑒司法鑒定中心[2020]病鑒字第030號鑒定意見書;5.織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身份核實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小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小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小勇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0)60號】第一條第三款,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魏小勇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魏小勇賠償了被害人部分醫(yī)療費,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織金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坤
??????????????????????????????檢察官助理?龔治國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押于織金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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