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溫平檢一部刑訴〔2020〕1297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90********,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經商,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龍港市**社區(qū)**號,現住龍港市**社區(qū)**路**號。因尋釁滋事,于2010年2月9日被蒼南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賭博,于2011年8月19日被蒼南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平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黃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經商,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龍港市**村**號。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平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同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龍港市**村**號。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平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同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陳某甲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黃某甲、陳某甲、魏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并案處理。被告人魏某某、黃某甲、陳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黃某甲經預謀,通過閑聊APP建立閑聊群“9年一班”,以“花會”的形式供他人進行賭博,期間賭場賭資累計人民幣796382元,獲利達人民幣40000元以上。其間,被告人陳某甲受雇傭為該賭場記賬和理賠,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0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到平陽縣公安局萬全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黃某甲、陳某甲于2019年11月29日在龍港市被公安民警抓獲。被告人魏某某、黃某甲、陳某甲分別退出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手機2部;
2.書證:戶籍信息、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照片、轉賬流水、行政處罰決定書;
3.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黃某乙、林某某的證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經過;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魏某某、黃某甲、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閑聊APP轉賬流水。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黃某甲、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黃某甲、陳某甲以營利為目的,結伙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黃某甲、陳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甲、陳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敏
檢察官助理:溫繼貴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現取保候審在龍港市**路**號,被告人黃某甲現取保候審在龍港市**村**號,被告人陳某甲現取保候審在龍港市**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262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
4.《量刑建議書》6份。
5.隨案移送手機2部(托管于溫州市涉案財物管理中心平陽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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