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邳檢刑一刑訴〔2020〕358號
被告人高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51951********,漢族,文盲,農民,住江蘇省邳州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10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高某甲,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16時許,邳州市公安局碾莊派出所民警在轄區(qū)泗莊村巡邏時發(fā)現被告人高某甲在其弟弟高某乙院子后面的地上非法種植大煙,后被該所民警予以鏟除,經當場清點,高某甲種植的罌粟植株共計1048株。
案發(fā)當日,被告人高某甲被邳州市公安局碾莊派出所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責任年齡證明等書證;
2.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3.?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鑒定報告;
4.?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鏟除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甲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成寶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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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處;
2.偵查卷宗材料共2冊、光盤1張,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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