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習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習檢刑訴〔2020〕160號
被告人高某甲,綽號“高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321980********,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習某某,住習某某**鎮(zhèn)**山莊農家樂。被告人高某甲2013年2月2日因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未遂)被習某某人民法院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現(xiàn)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習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6月29日被習某某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冷某甲,曾用名冷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321991********,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習某某,住習某某**鎮(zhèn)街上。被告人冷某甲2011年12月6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習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F(xiàn)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習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6月29日被習某某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習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甲、冷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以來,被告人高某甲、冷某丙(已判決)、王某甲(已判決)多次組織穆某某、馬某某、周某某等人在習某某大坡鎮(zhèn)王某某的住宅、大坡鎮(zhèn)楊梅山莊農家樂、水車農家樂等地以打“九九”的方式進行賭博。高某甲等人組織五次賭博共抽頭漁利31000元。在賭博過程中,高某甲等人以每天300元人民幣的價格聘請阮某某(不起訴)駕車接送參賭人員。被告人冷某甲、王某乙(不起訴)二人在高某甲等人組織的賭場中放“水錢”給參賭人員進行賭博,其中冷某甲獲利4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立案決定書、前科材料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冷某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高某甲、冷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甲、冷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甲、冷某甲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甲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高某甲、冷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甲、冷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建議判處冷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本院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習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雪
檢察官助理:肖鑫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冷某甲現(xiàn)羈押于習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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