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31981********,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地址徐州市銅山區(qū)**鎮(zhèn)**村**隊**號,現住徐州市銅山**小區(qū)**號樓**單元**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20年1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9日補查重報。期間,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9日分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間,被告人高某某在未獲得成品油零售許可手續(xù)的情況下,先后多次從安徽省蕭縣路莊附近購買汽油,后分裝成桶在銅山新區(qū)轄區(qū)以及周邊駕駛車輛流動對外銷售,先后銷售汽油約31萬余元。其中向孫某甲、孫某乙等十余人銷售汽油共計6萬余元。2019年1月11日,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未銷售的汽油246.2千克。
在本院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高某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 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微信轉賬記錄等書證;
2. 證人孫某甲、孫某乙等人的證言;
3.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 徐州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
5.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出具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對外銷售汽油,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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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魏嫻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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