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鼓檢訴刑訴〔2021〕2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2101051995********,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無業(yè),戶籍地: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qū)**街**號**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經(jīng)我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破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單位廣州**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高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制作并向他人銷售名為“**隱身”的具有干擾、破壞“**語音”正常功能的軟件,截止案發(fā),其銷售該軟件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7500元。
經(jīng)對被告人高某某手機、電腦、U盤等進行勘驗、鑒定,其銷售的“**隱身”程序通過技術手段對“**語音”系統(tǒng)程序進程中傳輸?shù)臄?shù)據(jù)進行了獲取與處理,實現(xiàn)了“**語音”系統(tǒng)程序本身所不具有的隱身功能,是破壞性程序。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在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qū)**街**號**室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0年9月2日,高某某家屬代其賠償廣州**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人民幣十五萬元,并取得該公司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發(fā)抓獲經(jīng)過、QQ聊天記錄、微轉(zhuǎn)賬記錄、交易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徐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結(jié)論;
5.搜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等工作記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故意制作、傳播破壞性程序,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博???
檢察官助理:周天翔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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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高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冊;
????3.《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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