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秦檢訴刑訴〔2020〕757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蘇省新沂市,身份證號碼3203811989********,漢族,大專文化,系蘇州**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加盟店經(jīng)營人,住江蘇省新沂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零時許,被告人高某某趁南京市秦淮區(qū)**街**號**室合租室友朱某某離開臥室之機,推門進入被害人朱某某臥室,竊取被害人朱某某臥室內的蘋果牌iPhoneX型手機一部、360牌N5型手機一部、小米牌紅米7型手機四部、小米牌紅米7A型手機一部、魅族牌魅藍Note5型手機二部、未知品牌手機一部、戴爾牌靈越7570-R2645S型筆記本電腦一臺,共計價值人民幣8515元。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將上述360牌N5型手機一部、小米牌紅米7型手機四部、小米牌紅米7A型手機一部、魅族牌魅藍Note5型手機二部、戴爾牌靈越7570-R2645S型筆記本電腦一臺以人民幣3192元的價格出售至南京市秦淮區(qū)**城負**樓回收店。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高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發(fā)票等書證;
????2.證人葉某某、蘇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南京市秦淮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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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張珊珊
檢察官助理?范慧媛???????????????????????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處所(聯(lián)系電話:186518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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