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檢公訴刑訴認罪(2020)4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251970********,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住宜良縣**村**號。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9月12日被石某彝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石某彝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現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2時20分許,被告人高某某在石某縣**號**路公交車上,將楊某某放在車輛儀表盤上的一部價值1768元的藍色華為牌手機盜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照片);2.書證:(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2)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3)石發(fā)改價認字[2019]128號價格認定結論書;3.被害人楊某某陳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證人段某某證言;6.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7.其他證據:(1)抓獲經過;(2)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3)情況說明。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瑞芳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28867****;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碟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開示清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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