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一部刑訴〔2021〕Z95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龍海市,公民身份號碼3506811989********,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龍海市**鎮(zhèn)**村**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龍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龍海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龍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單位負責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月27日13時許,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到龍海市海澄鎮(zhèn)豆巷村普賢9-2號“普賢慈濟宮”,盜走添油箱內(nèi)錢款人民幣580元。
2.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高建龍到龍海市顏厝鎮(zhèn)洪坂村西園47號“西園庵”,盜走添油箱內(nèi)錢款人民幣100元。
3.2020年9月29日12時許,被告人高某某到龍海市顏厝鎮(zhèn)洪坂村西園47號“西園庵”,盜走添油箱內(nèi)錢款人民幣100元。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主動交代第2節(jié)事實,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羈押于龍海市看守所期間,違反監(jiān)規(guī)毆打同監(jiān)室人員陳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林某某、楊某某4人的證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龍海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錢財,價值人民幣780元,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高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龍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曾武慶
檢察官助理林乙奇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現(xiàn)羈押于龍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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