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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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檢二部刑訴〔2020〕47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4281973********,漢族,大專文化,住平度市**街道**小區(qū)**號樓**單元***戶。2008年11月至2016年8月,任平度市**局**派出所副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20年9月18日經(jīng)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本院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9月初的一天18時許,在平度市看守所內,服刑人員李某某與同監(jiān)室的張某某因瑣事發(fā)生口角并廝打,期間李某某用腳跺張某某腹部一腳,張某某因傷于2014年9月14日出所就醫(yī),并于2014年10月9日行小腸部分切除吻合術,術后檢查符合粘連性腸梗阻改變。張某某出院后即到平度看守所要求給予處理。2014年11月21日8時30分,平度市看守所指導員杜某某向平度市**局門村派出所報案,經(jīng)門村派出所所長郭某某安排,時任門村派出所副所長的被告人高某某帶人出警并負責辦理該案。2014年11月22日,高某某開具鑒定委托書,由張某某持鑒定委托書到平度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進行傷情鑒定。經(jīng)專家會診,認為張某某系腹部外傷致小腸梗阻,構成重傷二級。2014年12月16日,法醫(yī)黃某某出具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經(jīng)鑒定,張某某傷情構成重傷二級。2014年12月18日,李某某賠償張某某人民幣33萬元,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張某某向門村派出所提交協(xié)議書、撤銷法醫(yī)鑒定申請書,不再追究李某某的任何責任,并申請撤銷法醫(yī)鑒定和撤案。
張某某傷情鑒定書作出后,辦案人高某某嚴重不負責任,未積極履職獲取傷情鑒定書,致使該案長期未能轉為刑事案件,并導致2016年12月5日平度市公安局對該案做出終止調查決定。
李某某將張某某打致重傷,公安機關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責任,嚴重損害公安機關形象,致使司法公信力降低。李某某主觀惡性不斷膨脹,因看到**石墨尾礦洗沙業(yè)務利潤頗豐,2016年至2018年期間,李某某通過多種手段排擠原沙場經(jīng)營人員,達到自己經(jīng)營沙場的目的,獲取利潤。2017年3月31日下午15時許,李某某以在**施工的吳某某將其母親門前的道路軋壞為由,用腳跺吳某某,并用磚頭打傷吳某某的面部,致其皮膚擦傷面積大于2cm2,經(jīng)法醫(yī)鑒定構成輕微傷,后李某某通過王某某(系吳某某的姐夫,與李某某同村)調解,賠償吳某某人民幣1萬元,吳某某雖然不滿賠償數(shù)額,但因害怕李某某找其姐姐和姐夫麻煩,最終同意和解。2017年4月7日,平度市公安局***派出所制作平公(馬)調解字[2017]10608號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對李某某不再處罰。李某某的行為在當?shù)卦斐蓯毫由鐣绊憽?/span>
2020年9月18日,高某某經(jīng)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電話聯(lián)系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書證:案件來源、發(fā)破案經(jīng)過、高某某個人履歷等證明本案的發(fā)破案經(jīng)過和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情況等事實;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甲等人的證言證明法醫(yī)鑒定書領取程序及高某某沒有到法醫(yī)部門找自己領取過張某某的傷情鑒定等事實;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沒有認真、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應當被刑事立案的案件久拖不決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代麗娜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偵查卷宗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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