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天津市寶坻區(qū)人,身份證號:1202241990********,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寶坻區(qū)**鎮(zhèn)**集村**區(qū)**排**號。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天津公安局寶坻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0月16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高某某與馬某某在寶坻區(qū)史各莊鎮(zhèn)楊辛莊村村東其二人共同經營的木材廠內因經營問題發(fā)生糾紛,后相互辱罵進而動手斗毆,在該過程中高某某持鐵管將馬某某左手手腕打傷。經鑒定,馬某某左尺骨骨折情況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鐵管等物證;
1、??診斷證明書等書證;
1、??證人邳某某等人的證言;
1、??被害人馬某某等人的陳述;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1、??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1、??訊問錄像等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張紅建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現在居住地候審。
2、案卷1冊。
3、量刑建議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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