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永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月1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3月18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22日22時許,被告人高某某在**鄉(xiāng)**村西山西面館門口,無顧挑起事端,與彭某某、劉某某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并打斗,后雙方互毆,在毆打過程中致多人受傷,經(jīng)鑒定,劉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的陳述;
3證人證言;
4鑒定意見:永清縣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5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永清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建斌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現(xiàn)羈押于永清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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