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中檢一區(qū)二部刑訴〔2020〕Z950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525011975********,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興業(yè)縣**鎮(zhèn)**村**號。2019年7月2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元(未繳納)。2019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早上9時許,被告人高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輕便摩托車,沿我市港口鎮(zhèn)沙港中路由沙朗往開發(fā)區(qū)方向行駛,途經(jīng)沙港中路交警港口大隊門口路段時,與被害人鄭某生駕駛的粵TD7****號輕型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傷及兩車損壞。事發(fā)后,被告人高某某在現(xiàn)場被公安人員查獲。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高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高某某駕駛車輛時的血液乙醇(酒精)含量為172.9mg/l00mL。歸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高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某某
檢察官助理:曹某某
二О二О年七月七日
(院?。???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電話:18316****90);
2、本案案卷2冊,視聽資料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扣押的涉案車輛等物暫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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